(2014)华区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渔,杜玉超,盗窃罪,段礼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区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渔,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2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杜玉超,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段礼鹏,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2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窜至濮阳市颐南路,用砖块将被害人王x停放在路边的尼桑牌小型轿车的后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黄金叶牌小天叶系列香烟1条(价值800元)、中华牌硬盒系列香烟9盒(价值405元)、361°牌男式运动鞋1双(价值38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陈述,证人段礼鹏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手电筒窜至濮阳市颐南路,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路边的欧宝牌小型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从被害人李x的黑色单肩背包里盗走现金19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窜至濮阳市振兴路城乡规划展览馆后,将被害人李x伟停放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门车窗玻璃撬开,从车内盗走螺丝刀2把。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伟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参与盗窃共3起,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20593元;被告人段礼鹏参与盗窃2起,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1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其中部分系共同犯罪。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德渔、段礼鹏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德渔、杜玉超、段礼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止)二、被告人杜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三、被告人段礼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