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执非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世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干执非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建刚,局长被执行人陈世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世根行政处罚案件,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干工商市处字(2012)第108号对被执行人陈世根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干工商市处字(2012)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干工商市处字(2012)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干工商市处字(2012)第108号向被执行人陈世根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青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