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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汪伟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00408号原告:汪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辉,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诉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