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卓琳申请执行何兵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卓琳,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吴卓琳,女,于200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法定代表人吴雅双,女,于200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执行人何兵,男,于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执行吴卓琳申请执行何兵抚养费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0)东兴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抚养费5400.0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何兵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0)东兴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之后,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兴民初字第1252号抚养费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