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候淑军、江林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候淑军,江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候淑军,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林香,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6日以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于2008年10月结婚,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第一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3年2月12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征收社会抚养费86427元,限于2013年9月15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2013)第001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送达后,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86427元。三、被执行人候淑军、江林香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