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保庆、牛春霞与王志鹏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庆,牛春霞,王志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保庆。上诉人(一审原告):牛春霞。委托代理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鹏。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爱玲。上诉人王保庆、牛春霞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保庆、牛春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广丽,被上诉人王志鹏的委托代理人田爱玲、赵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王保庆、牛春霞预交的50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谌宏民审 判 员 王宗欣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