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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保庆、牛春霞与王志鹏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庆,牛春霞,王志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保庆。上诉人(一审原告):牛春霞。委托代理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鹏。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爱玲。上诉人王保庆、牛春霞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保庆、牛春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广丽,被上诉人王志鹏的委托代理人田爱玲、赵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王保庆、牛春霞预交的50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谌宏民审 判 员  王宗欣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