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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格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芝卫与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卫,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芝卫,男,汉族,1978年6月8日生。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扎苏煤矿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卫与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卫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芝卫承担。审判长 吕 玮审判员 贺敏红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