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格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芝卫与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卫,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芝卫,男,汉族,1978年6月8日生。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扎苏煤矿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卫与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卫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金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苏煤矿二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芝卫承担。审判长 吕 玮审判员 贺敏红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