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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宏生与常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生,常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赵宏生,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告常树民,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生与被告常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赵宏生负担。审 判 员  李延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