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XX有限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XX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XX,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