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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XX有限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XX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XX,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石市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