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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城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单光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光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钢城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光平,个体经营钢材。199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魏莉,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光平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灵敏、代理检察员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光平及辩护人魏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被告人单光平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马某取得联系,后单光平谎称自己名为潘某,能办理可进行高额透支的香港信用卡,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单光平又提供潘某的身份证、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并称将带领其到香港办卡,骗取马某40000元。2、2013年5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张某甲33000元。3、2013年6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王某25580元。4、2013年6至7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张某乙39000元。5、2013年7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朱某40000元。综上,被告人单光平5次骗取他人钱财,价值合计17758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师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单光平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当庭同意退赔,确实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被告人单光平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马某取得联系,后单光平谎称自己名为潘某,能办理可进行高额透支的香港信用卡,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单光平又提供潘某的身份证、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并称将带领其到香港办卡,骗取马某40000元。2、2013年5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张某甲33000元。3、2013年6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王某25580元。4、2013年6至7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张某乙39000元。5、2013年7月,被告人单光平以相同手段骗取朱某40000元。综上,被告人单光平5次骗取他人钱财,价值合计1775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单光平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底5月初,我在QQ上(昵称海米拌盐、什么也不说、往日随风)做广告、发信息,说可以办理港澳信用卡,还建了一个“港澳信用卡交流群”,我告诉想办卡的人我是潘某,然后把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发给对方,让对方相信我。我还给对方提供一张农行信息通知单截图,上面显示银行卡里有300多万存款。以潘某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为了骗对方,一开始从网上联系了一些香港的办卡人,对方要求4万元费用,想信用卡办理出来之后我再从信用卡额度中提成,但未办成,我前期在网上赌博花了不少钱,后来发现网上办理港澳信用卡途径,随着赌博输越来越多,为了翻本,我便开始骗办卡人的钱用于伟易博网站赌博。我联系办卡人时就说办卡需要经费,他们把钱打过来后带他们过关进香港办卡,并且不断使用手机和互联网联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让对方打上钱然后到深圳去等。找我办卡交钱的有三个,东北的马某、朱*伟分别给了我4万,河南一个人给了2万,我把这些钱全部都花到赌博上了,并没有为他们办卡。办卡人不知道我的真实身份,都知道我叫潘某,他们把钱转到我使用的潘某农业银行账户中,钱到账后,我立即到ATM或柜台上分次将钱取出来转到自己工商银行账号(尾号57×××60)上,然后通过工行网银转出进行赌博。我不能办内地或香港信用卡,我也没去过深圳带人过关去办理过,之所以这么说,是让对方相信我,到现在这些卡也没办出来,一直拖延,说手续正在办理。有些等不及的在QQ群里说我是骗子,我就从群里把他们踢出去。我和张某丙是以前在办卡时认识的,今年3月份我问张某丙是否办卡,她说需要,我说能办,并承诺帮忙办银行流水,于是张某丙用自己身份证在莱芜大夜市附近农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她还让我以她对象身份办了一张她对象潘某的农行银行卡,然后她将两张银行卡给我让我帮她走流量,期间我用潘某农行卡交易了很多次,我还以走流量需要为名向张某丙要潘某个人资料。并供述其手机号码分别是138××××7302、157××××5986,还有一个手机尾号为5720的号码。(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日,在网上认识一个“海米拌盐”的网友,他创建了一个叫“港澳信用卡交流群”QQ群,他在群内发布广告称5月28日统一在深圳集合,29日由他带领去香港办理信用卡,最高可贷款480万元,需先垫付4万元,如果办不了全部退款、报销往返路费。一开始不相信,但群里很多人在聊,我还花10元钱在郑州火车站附近验证了潘某个人信息,当时他账号里还有300多万元我就相信了。我分三次2013年5月20日在郑州火车站附近农业银行汇去3万元,5月26日在山西省平陆县农业银行汇去3000元,5月27日在深圳市罗湖口岸附近农业银行汇去7000元,共往他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2上汇去了4万元。5月27日我到深圳等他,他说手续没下来,让我先等着,直到29日还没到,后来他就关机了。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我听说当中介办理港澳信用卡可以赚钱,就在网上搜索,于是找出了一个叫港澳卡的QQ号(群),群里有人说已经办出卡了,于是我就和一个叫“海米拌盐”的单聊,他说他能办,并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截图和一些办下来卡的图片发给我,还有一张潘某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的照片,我从网上查了身份证确实是莱芜的,我就相信了。后来我和潘某通过QQ和手机(莱芜号码,135开头)聊天,他说办卡保底480万港元,并说5月27日让我们去深圳,28日过关去香港澳门办卡。我把我和师某、杨某等四个人的身份证和照片发给潘某,然后去了深圳,我再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QQ上他把我踢出来了。我先是通过新乡市新区小学对面的农业银行给潘某转了2.5万元,后来在深圳时又通过手机银行给他转了8000元,一共给了潘某33000元。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末,在QQ里看到一则广告说可以办理港澳信用卡,额度在二百八十万至三百四十万之间,信用卡办下来后可以提取现金,他QQ号码是64×××60,网名是“什么也不说”,QQ群号是68344711群名叫“港澳信用卡交流群”,在网上他给我看了他的户口本、身份证、照片、护照等资料,我得知他叫潘某,一月后我又看到广告,下面有人留言问何时让他破产,我跟此人聊天后就相信了,后来我跟潘某把费用从四万元谈到二万五千元,潘某要了我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的电子版扫描件,让我2013年6月30日去深圳等他,在深圳住一晚,第二天带我过关进港,并且承诺我从哈尔滨去深圳的费用都由他负责。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四次打给他2.558万元(户名潘某,农行卡号62×××72),29日我和曾经在网上留言的网友聊天,他提示我最好把剩下的15000元准备好,不然潘某不给我办,之后我给潘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间给我订机票,他没回答,问我另外的15000元有没有准备好,我感觉我被骗了,后来潘某说退钱也一直没退我就报案了。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初,我在上网时,我的QQ跳出一则代办香港信用卡的广告,我加了对方QQ后,对方自称叫潘某,并且把他的身份证号告诉了我,对方答应可以帮我办理480万元港币信用卡,并让我先行交付定金及酬劳的预付款,我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手机登录自己手机银行(账户62×××89,户名张某乙)向对方提供给我的账号62×××72,户名潘某转账5000元,6月28日向对方提供的自称是其老婆张某丙的账号62×××75,转账3000元,7月3日再次通过手机银行向潘某的账户四次分别转款21000元、3000元、5000元、2000元,7月3日最后一次打款后,他就把我QQ号删除,我再联系他留给我的联系方式,他说自己被人绑架,让我再拿钱救他,我意识到自己被骗。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一个叫“什么也不说”的网友以可以带我过关去香港办理信用卡为名骗了我四万元,我按他说的到深圳后潘某一直未到,给他打电话他一直推脱说自己在关系人那里。聊天时,他给我看了他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的交易额和他的照片,我就相信他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去年年底,因为和对象开厂需要钱,为了提升信用卡额度,我从网上金点子发现了一个提升信用卡额度、贷款的广告,联系电话是157××××5968,对方自称姓高,对方说可以办理信用卡,但得先去银行开卡、做流水,今年三月份,姓高的联系我去大夜市的农行以我的名开了一张卡,卡交给了姓高的,他又拿着我对象身份证给我对象办了一张卡拿走了。今年4月份,姓高的让我对象去莱芜签字,然后他再拿着去济南办卡,我对象说他实际去了一个投资公司,一个合同上写着一个名字叫单光平。今年5月份,姓高的又打电话说可以把我对象交通银行的一张卡解开,让我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我对象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照相后把扫描件发给他,我在QQ上问姓高的怎么解卡,姓高的给我一个QQ号25×××53(昵称是港澳信用卡)让我和他联系,对方说过两天给我答复,他还说自己办理港澳信用卡,问我办不办,办的话需要香港通行证,我把通行证扫描后给他发过去,对方说需先交4万元手续费,我就没办。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去年下半年,我对象从网上看到一个广告信息,对方自称姓高说可以办理贷款并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复印件都拿走了,但没有办成,今年三月份,姓高的和我对象联系说是能从济南办信用卡,但是要先开卡走流水,让我对象去莱芜办了一张农行卡,四月份,姓高的和我对象联系说是济南的一个信用卡能办了,让我去签字,我去莱芜金万通小额投资有限公司签了个字,签字时看见材料上另一个签名是姓单的名字,问投资公司办业务的和我一起去的人叫什么名字,对方说他叫单光平。后来姓高的又说能把我的交通银行卡解封,还让我拿着家庭照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照个相发给他,期间我对象和姓高的联系,姓高的说解封的事办不了,给我对象一个港澳信用卡的QQ号,让我对象和他联系,在聊天过程中对方让我和他通过视频给我照相,说是为了解卡复核信息,我于是坐在椅子上拿着我的身份证在摄像头前和对方视频,照完后就没事了,给他打电话也只是拖。3、证人师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说可以办港澳信用卡,他给我垫付了1万元,我和张某甲、姓邱的几个人到了深圳后一直没有等到办卡的人。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陪张某甲、李南等几个人到深圳办卡,他说他认识个人能办港卡,但一直没有等到那个人出现。(四)书证1、潘某农行卡(卡号62×××72)交易记录,证实朱某、马某、王某、张某乙、张某甲向潘某卡汇钱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一致。2、单光平工行卡交易记录,证实在潘某农行卡对应的取现交易时间前后,该卡上有现金存入。3、工作说明及交易流水记录,证实经提取单光平在伟易博网站上使用的账号资金往来记录,显示2013年7月3日至16日单光平多次参与网络赌博。4、七天宾馆派房单、支付记录,证实单光平在七天宾馆房间住宿登记人王小平,付款账号为单光平工行卡账号。5、身份证申领登记记录,证实潘某2012年2月20日申领,预约4月20日领取。6、工作说明,证实经对莱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询,单光平未办理过出入境手续,无相关出入境信息。7、辨认笔录,证实经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桃峪村书记侯新玉辨认2013年5月27日12时43分至12时46分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分行长勺支行进行ATM机操作的人是该村的单光平。8、张某丙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丙辨认,单光平系自称姓高可以为其办理信用卡的男子。9、马某存款业务回单,证实马某分三次向潘某账号存款共4万元。10、潘某账户交易记录及农行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5月29日张某甲向潘某账户存款8000元,2013年5月18日存款25000元。11、张某乙农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张某乙通过手机银行转款共计39000元。12、王某农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王某三次向潘某账户汇款25580元。13、朱某存款业务回单,证实朱某分两次向潘某账号存款4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1万元。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立案经过。2、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单光平在莱芜市七天宾馆被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10月10日,被告人单光平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4、户籍信息,证实单光平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清楚、收集合法,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归案后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诈骗行为,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当庭同意退赔,确实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有退赔的意愿,但无退赔的行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直未能弥补,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蕾代理审判员 都 娟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莹莹法律链接,见附页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