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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105号谢国水、许幼珍与路发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水,许幼珍,路发力,厦门鑫达恒物流有限公司,廖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谢国水,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原告许幼珍,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发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厦门鑫达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小区第14栋B133单元。法定代表人廖永在,该公司经理。被告廖永在,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4楼A单元。代表人陈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水、许幼珍与被告路发力、厦门鑫达恒物流有限公司、廖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水、许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水、许幼珍负担。审判员  张曙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