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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山与孙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山,孙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孟山,现住安图县。被告孙建华,现住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山诉被告孙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