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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范东海与于红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海,于红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45号原告范东海,男。被告于红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海诉被告于红燕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东海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