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范东海与于红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海,于红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45号原告范东海,男。被告于红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海诉被告于红燕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东海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