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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章金土与章丽红、张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土,章丽红,张洪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14号原告:章金土。被告:章丽红。被告:张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土诉被告章丽红、张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金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章金土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