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章金土与章丽红、张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土,章丽红,张洪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14号原告:章金土。被告:章丽红。被告:张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土诉被告章丽红、张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金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章金土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