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姚××与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6432号原告姚××,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于××,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于××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元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书记员 张潇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