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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姚××与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6432号原告姚××,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于××,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于××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元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书记员  张潇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