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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执监字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金英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执监字75号被执行人黄金英没收财产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金英所涉系列民事案件均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没收财产部分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黄金英所涉系列民事案件的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吉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中所涉没收黄金英个人财产部分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于 飙审判员 杜宏权审判员 王英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