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小兰与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兰,张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保字第3号原告李小兰,女,25岁,汉族,大英县人。被告张杨,男,22岁,汉族,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兰诉被告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川JX16**号轻便货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杨所有的川JX16**号轻便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艳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松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