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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于俊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于俊英,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5号。负责人:陈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晓焱,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文文,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俊英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原告于俊英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