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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3号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薛正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剑笛,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旭,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何义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