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龙,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田岗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法定代理人刘迎春,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龙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