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建夺与梁现雪、人付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夺,梁现雪,人付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夺,务农。被执行人梁现雪,务农。被执行人人付云霞,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云霞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云霞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