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延民、谭丽娜与牟延宁、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民,谭丽娜,牟延宁,李波,吴晓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王延民。原告谭丽娜。被告牟延宁。被告李波。被告吴晓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王延民、谭丽娜诉被告牟延宁、李波、吴晓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牟延宁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和被告吴晓芳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现被告均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延宁所有的鲁G×××××号汽车的扣押;解除对被告吴晓芳所有的鲁G×××××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