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民综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辛某与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韩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综初字第17号原告辛某。委托代理人张秀安,无固定职业。被告韩某,烟台市芝罘区某口腔牙科诊所业主。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其目前尚未医疗终结、相关证据尚未完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院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维友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