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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民综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辛某与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韩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综初字第17号原告辛某。委托代理人张秀安,无固定职业。被告韩某,烟台市芝罘区某口腔牙科诊所业主。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其目前尚未医疗终结、相关证据尚未完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院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维友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