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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汉林与高应宝、赵帮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周汉林,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应宝,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帮东,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汉林与被告高应宝、赵帮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20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12月24日经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311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拘留、罚款、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高应宝共交赔偿款30000元、赵帮东共交35700元、本院司法救助77415.90元。该案应付权利人标的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旬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