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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利民与刘昌海.俞松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民,刘昌海,俞松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南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民,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农民城居委会657号。被执行人刘昌海,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新渭村刘村自然村22号。被执行人俞松运,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胜利自然村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民与被执行人刘昌海、俞松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昌海、俞松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