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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豪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豪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关于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豪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豪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2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