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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杨某某、张某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喜审 判 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