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4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淳化县南新街茨坪电站家属楼1单元1楼西户,居民。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40号李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30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0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李某某33040元,李某某交纳执行费300元,李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