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嘉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于湖南省嘉禾县证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林刑诉(2014)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挑起肥料到本村朱木山山脚鸭屎田的责任土里施肥。到了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施完肥后,就将责任土边种植的橘子树和杨梅树下的杂草清除干净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清理出来的杂草,不慎引发火灾。大火蔓延到朱木山上,将山上种植的桉树幼林烧毁。经嘉禾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朱木山火灾过火未成造林地面积18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120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受害人20000元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打火机、证人肖某社、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嘉禾县森林公安分局的勘查笔录、照片、嘉禾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肖某某与受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受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230亩,其中未成造林地面积18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12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本院审查,被告人肖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思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某某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