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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红星与被告景怡物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星,隆化县景怡物业有限公司,王玉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隆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田红星,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被告隆化县景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玉琢,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星与被告隆化县景怡物业有限公司、王玉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爱湘代理审判员  马 萌人民陪审员  成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