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白献春与张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献春,张言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086号原告:白献春,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言顺,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献春诉被告张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献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被告张言顺持有的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重合的部分,需要对两证件的效力进行确权。本案需以该确权的结果为依据,而该确权的结果尚未定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