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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求平与上海丰鸿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泰昌航运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求平,上海丰鸿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泰昌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31号原告:张求平。被告:上海丰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0号1505室。法定代表人:齐云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香港泰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上海街438-444号同珍商业中心12楼1202室。法定代表人:闾晔,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求平与被告上海丰鸿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泰昌航运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求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769元,由原告张求平承担。审 判 长  侯伟审 判 员  杨青代理审判员  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