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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刁胜利、刁新领、李新玲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刁胜利,刁新领,李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19-1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大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刁胜利,男。被申请人刁新领,男。被申请人李新玲,女。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刁胜利、刁新领、李新玲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9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刁胜利、刁新领、李新玲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国栋代理审判员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符兴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