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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执复字第3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一队。法定代表人高海英,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桦,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洪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申请复议人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执行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撤回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执行一案中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执行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准予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唐士民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