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汤某某。被告:易某某。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