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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五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刁××诉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刁××,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成建华,系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诉被告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承担。审 判 长  宋燕飞人民���审员路凯人民陪审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