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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楼攀峰与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攀峰,张亨,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5号原告:楼攀峰。被告:张亨。被告:陈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攀峰与被告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