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楼攀峰与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攀峰,张亨,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5号原告:楼攀峰。被告:张亨。被告:陈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攀峰与被告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