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李云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侯莉君,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云松,男,汉族。李某申请执行李云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云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李去松将2013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4500元已给付,至于2014年元月至10月的抚养费还未产生,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遂撤回对李云松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