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李云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侯莉君,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云松,男,汉族。李某申请执行李云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云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李去松将2013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4500元已给付,至于2014年元月至10月的抚养费还未产生,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遂撤回对李云松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