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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姝琼与许昌武凯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建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姝琼,许昌武凯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建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县盛农养殖有限公司,段莉,霍付建,楚文漪,霍佳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941号原告刘姝琼。被告许昌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霍付建。被告许昌建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霍付建。被告许昌县盛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霍佳冬。被告段莉。被告霍付建。被告楚文漪。被告霍佳冬。原告刘姝琼诉被告许昌武凯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建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县盛农养殖有限公司、段莉、霍付建、楚文漪、霍佳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七被告的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姝琼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七被告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