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成喜诉被告左光华、易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喜,左光华,易学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万成喜,男,生于197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2组。被告左光华,男,生于1960年12月5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宜城市刘猴镇李当粮管所。被告易学芝,女,生于1966年12月5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喜诉被告左光华、易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喜于2013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成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万成喜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庆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