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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成喜诉被告左光华、易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喜,左光华,易学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万成喜,男,生于197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2组。被告左光华,男,生于1960年12月5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宜城市刘猴镇李当粮管所。被告易学芝,女,生于1966年12月5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喜诉被告左光华、易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喜于2013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成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万成喜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庆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