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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杨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广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杨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潘永敏。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被执行人杨汉忠,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杨汉忠[(2011)甬北商初字第5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