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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渭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新忠与被告兰州火车站集体服务公司、兰州火车站国旅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忠,兰州火车站集体服务公司,兰州火车站国旅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渭初字第444号原告胡新忠,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610125333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525号401。被告兰州火车站集体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端明。被告兰州火车站国旅服务公司,地址兰州市火车站3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忠与被告兰州火车站集体服务公司、兰州火车站国旅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新忠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新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英审 判 员  孙科践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鑫燕上网文书签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