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安全与张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全,张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张安全。委托代理人沈筱晓、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全诉被告张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张安全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