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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熊嘉怡诉熊道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嘉怡,熊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熊嘉怡,女,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道生,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嘉怡与被执行人熊道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8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熊道生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08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