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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方杰炜与严刚、袁小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杰炜,严刚,袁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方杰炜,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严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袁小燕,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刚、袁小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4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竺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