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韩二飞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二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1号罪犯韩二飞,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平山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二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二飞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5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二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