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保兴、刘景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保兴,刘景祥,段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0614978-Ⅹ。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委托代理人胡新柱,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崔保兴,农民。被告刘景祥,农民。被告段义,农民。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保兴、刘景祥、段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德民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