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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俊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55号罪犯李俊国。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曲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国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3月12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5年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