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陈国权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权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权,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昆东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权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跃、被告人陈国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底,在实施地方公路养护工程中,被告人陈国权向时任昆明市东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的王某(已判刑)行贿人民币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昆明市东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东编办(2006)36号)、昆明市东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共昆明市东川区交通局委员会关于王明帮等三位同志任职的通知》(东交党发[2010]5号)、昆明市东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岗位职责、授权委托书,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昆明市东川区地方管理段2010年至2013年会计凭证总账,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相关单据,小修保养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结算单,招标资料,昆明西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委托协议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王某、贺某、钟某、吕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国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国权在检察机关初查的过程中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国权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母顺芬审 判 员 严 栗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