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肖盛旺与吴高阳、康强、周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盛旺,吴高阳,康强,周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肖盛旺与吴高阳、康强、周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盛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东,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阳,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胡景辉,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强,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胡景辉,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勇,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上诉人肖盛旺因与被上诉人吴高阳、康强,原审第三人周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盛旺的委托代理人陈东,被上诉人吴高阳、康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景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洪波审判员 王玉圣审判员 陶恒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士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